张玉华、赵文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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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1053号案件名称
张玉华、赵文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玉华;赵文宣;韩海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2民初1053 号 原告:韩海宏,男,生于1956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玉华,男,生于1961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文宣,女,生于1962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玉华之妻。原告韩海宏与被告张玉华、赵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海宏于202152021年8月25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宏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韩海宏承担。 审 判 员 王建明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俊杰 书 记 员 高雨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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