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瓦尔热西提、新疆土尔克扎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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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642号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热西提、新疆土尔克扎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艾尼瓦尔热西提;新疆土尔克扎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艾尼瓦尔热西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土尔克扎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宝亨大厦9层5号室。统一社会代码:916501026827489631。 法定代表人:谢合热扎提·依斯拉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尼瓦尔热西提与被执行人新疆土尔克扎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恢6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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