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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贤军与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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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
  • 案件名称

    司贤军与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司贤军;万正保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原告:司贤军,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浩,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保,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禕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贤军与被告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司贤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司贤军负担。审 判 员  谢 威法官助理  张晓雯书 记 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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