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贤军与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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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案件名称
司贤军与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司贤军;万正保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8021号原告:司贤军,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浩,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保,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禕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贤军与被告万正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司贤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司贤军负担。审 判 员 谢 威法官助理 张晓雯书 记 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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