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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骆双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5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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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34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骆双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骆双全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5349号 原告:骆双全,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宪杰,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凡,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双全与被告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骆双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书  记   员   李  俊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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