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天文、吴嘉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91民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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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民初74号案件名称
柯天文、吴嘉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柯天文;吴嘉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91民初74号原告:柯天文,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吴嘉肸,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天文与被告吴嘉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柯天文负担。审判员 柏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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