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2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280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赵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2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豪,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玉昌,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赵恕,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辽02民终761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2021年8月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玉昌名下辽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420.28元,冻结期限一年。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恕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金额1005.78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1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玉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054.9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3日,自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上述账户扣划3480.99元。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