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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鑫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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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8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鑫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贺鑫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801号之一被执行人:贺鑫,男,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贺鑫诈骗罪罚金刑、退出犯罪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贺鑫应缴纳罚金80000元,退出犯罪所得201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与调查,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刑、退出犯罪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石 岩执行员 蒋政宁执行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东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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