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君、陈锦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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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54号案件名称
孙君、陈锦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君;陈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54号孙君、陈锦:关于申请人孙君与被申请人陈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陈锦名下银行(建行、农行、中国银行、光大)存款230000元,实际冻结6.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轮候查封陈锦名下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22号士林苑教师公寓不动产权,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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