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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光、张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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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23执965号
  • 案件名称

    刘明光、张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明光;张正荣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光,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帅,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瑜,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正荣,男,汉族,194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光与被执行人张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19)川142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明光于2021年9月14日以提交的材料不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付何新审判员  辜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焱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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