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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民顺商贸行、樊书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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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89号
  • 案件名称

    涉县民顺商贸行、樊书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涉县民顺商贸行;樊书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89号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住所地: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经营者:牛贵民,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涉县。被告:樊书财,男,汉族,成年,住涉县。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与被告樊书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民顺商贸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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