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41号案件名称
周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脉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4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078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周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脉华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脉华在鹤岗解放支行的账户62×××67存款4680.01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79号之一 下一篇 何家劲、黄显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7民初3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