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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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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0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三区41栋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KMRB8H。法定代表人:李代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674254187。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玉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70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定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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