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红、龙飞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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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案件名称
杜建红、龙飞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建红;龙飞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原告:龙飞,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排。 被告:杜建红,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龙飞与被告杜建红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龙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 书 记 员 赵完完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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