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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红、龙飞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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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
  • 案件名称

    杜建红、龙飞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建红;龙飞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927号原告:龙飞,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排。 被告:杜建红,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龙飞与被告杜建红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龙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                 书    记    员      赵完完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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