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贤冠、邓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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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丘贤冠、邓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丘贤冠;邓碧玉;李高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丘贤冠,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邓碧玉,女,198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高云,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2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邓碧玉、李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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