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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贤冠、邓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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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丘贤冠、邓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丘贤冠;邓碧玉;李高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丘贤冠,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邓碧玉,女,198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高云,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2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邓碧玉、李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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