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世霞、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2民督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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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2民督329号案件名称
侯世霞、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世霞;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2民督329号异议人(被申请人):侯世霞,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攀桂佳苑B区。申请人: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鸡爪巷安置房3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80833757。法定代表人:邵莞尔,总经理。申请人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世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4日发出(2021)皖0522民督3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侯世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侯世霞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异议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督促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侯世霞提出关于物业服务协议效力的异议,涉及支付令发出条件是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522民督3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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