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兴龙、梁恩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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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23号之二案件名称
韩兴龙、梁恩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兴龙;梁恩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兴龙,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梁恩存,男,汉族,农民,1967年02月09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恩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恩存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7×××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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