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升、胡凤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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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496号案件名称
李永升、胡凤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永升;胡凤艺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升,男性,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胡凤艺,女性,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410329198107171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3日生效的(2021)豫0329民初1256号判决,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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