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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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6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6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冰,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冰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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