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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青、冯艳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8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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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8329号
  • 案件名称

    周和青、冯艳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和青;冯艳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8329号申请执行人:周和青,男性,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冯艳霞,女性,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和青与被执行人冯艳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和青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因账户内余额较少,故暂无法予以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先紫执行员  周贤枫执行员  徐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炜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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