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俊英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4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霍俊英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霍俊英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406号之一被执行人:霍俊英,女,满族,1985年03月11日生,住银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俊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俊英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禄素,朱洪江与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141号 下一篇 刘晓峰、楼德福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