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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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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521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52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君,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侯甲兴,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芬书 记 员 王 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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