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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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521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甲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52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君,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侯甲兴,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芬书 记 员 王 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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