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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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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9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红;胡兴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99号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村半岛国际温泉第2区3栋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60403G。法定代表人:黄兆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云,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宇,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忠红,男,1981年11月29日,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胡兴飞,女,1988年10月10日,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兴飞、张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胡兴飞、张忠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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