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115号案件名称
陕西聚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聚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15号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聚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春娟。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艺博紫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