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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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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初2923号
  • 案件名称

    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初2923号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盛华清苑24栋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8JRRL2H。经营者:王俊敏。被告:辛帮玲,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诉被告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帮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帮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怡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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