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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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宜城市嘉鸿商行;辛帮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初2923号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盛华清苑24栋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8JRRL2H。经营者:王俊敏。被告:辛帮玲,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诉被告辛帮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帮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帮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城市嘉鸿商行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怡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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