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郑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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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50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郑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郑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0号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西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瑞,职员。 被告:郑旋,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莲(系郑旋妻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郑旋交纳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一年的物业费300元,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文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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