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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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1749号案件名称
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1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彦辉,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藁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人卫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才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对圣才公司的涉案行为定性错误。圣才公司一直在主张网站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需要对用户和版主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图书系由用户发布,一审判决却认定圣才公司在其网站发布涉案帖子,从而让网站经营者单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明显违反了不告不理,居中裁判的基本诉讼法原理。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圣才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用户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但圣才公司已在一审中提交了用户信息截图,其中包含了用户的信息。但二审判决却苛责证据,认定是前台信息,圣才公司未提供后台信息。如果一、二审判决认定圣才公司系网络内容提供者,圣才公司不应承担履行避风港语境下的相关义务。2.二审判决对人卫社的主体资格审查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图书构成汇编作品,但其著作权应当属于多位实际的汇编者,即涉案图书属于合作作品。作为汇编作者之一,无权单方将著作权授予或转让给他人。退一步讲,作者也仅是将图书出版专有使用权进行许可,而非该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教材委托编写合同》中载明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人卫社,但有效期为5年(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其公证日期是2017年4月,合同已到期,人卫社不再享有图书出版专有使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卫社仅仅获得涉案教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其无权单独主张侵权诉讼。3.二审判决判赔金额明显过高。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圣才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涉案图书作为汇编作品,不能按照教材的字数和内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也不能根据教材的知名度、定价等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其次,在计算侵犯教材类作品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确定。再次,圣才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及时承担责任也系连带责任,而非主要责任,二审判决对圣才公司判决金额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人卫社全部诉讼请求。人卫社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圣才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正确,有关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亦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未经许可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断诉争行为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应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在全面、客观的审核在案证据且不违背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本案中,人卫社虽然认可圣才公司为圣才学习网论坛的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圣才公司亦提交了用户“鞋子特大号”发布涉案图书网盘链接的证据,但圣才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就涉案图书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无过错,在人卫社已经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一、二审据此认定圣才公司提供涉案图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圣才公司的相关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页顶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人卫社就七本涉案图书分别与受托方签订《教材委托编写合同》,约定涉案图书的图书出版专有使用权、修订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电子版的出版权归人卫社所有,约定的相关权利的有效期为5年(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虽然人卫社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公证日期是2017年4月,但和涉案图书内容一致的资源上传时间是2015年4月14日,此时人卫社就涉案图书享有相关权利,其有权就圣才公司提供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圣才公司的相关再审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人卫社在一、二审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圣才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实际获益,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定价,侵权时间、情节、过错程度并参照国家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故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圣才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圣才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闻汉东审判员 宋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依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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