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远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423号案件名称
浙江宁波远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宁波远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宁波远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39Y6B,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84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式印。委托诉讼代理人:绕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梦珍,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MUHD8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联丰村工业区6号办公室三间。 法定代表人:杜利芳。申请执行人浙江宁波远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20 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此外,因被执行人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澳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何正伟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汪杰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 员 项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满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482号 下一篇 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