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财、栗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423民初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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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23民初934号案件名称
黄振财、栗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振财;栗高峰;羊爱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23民初934号原告:黄振财,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栗高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告:羊爱明,男,约40岁,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黄振财诉被告栗高峰、羊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振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振财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覃宏眉书 记 员 林芳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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