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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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46号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负责人:艾来提·司马义,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1981139.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思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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