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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耀涛、雷显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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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7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耀涛、雷显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曾耀涛;雷显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耀涛,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显著,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曾耀涛与被执行人雷显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雷显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曾耀涛偿还借款150000元。因雷显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曾耀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雷显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雷显著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雷显著有奇瑞牌汽车(车牌号:浙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该车辆。三、通过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雷显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五、因雷显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在另案执行中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豫15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显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曾耀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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