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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儒、孟庆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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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540号
  • 案件名称

    郑俊儒、孟庆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俊儒;孟庆玲;周振清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俊儒,男,汉族,1946年11月17日生,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庆玲,女,汉族,1948年12月12日生,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振清,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生,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郑俊儒、孟庆玲因与被上诉人周振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俊儒、孟庆玲于2021年9月8日以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俊儒、孟庆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俊儒、孟庆玲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书宝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丁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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