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雨、陈永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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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361号案件名称
曹明雨、陈永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明雨;陈永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曹明雨,又名曹书雨,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陈永生,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关于申请人曹明雨与陈永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陈永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明雨劳动报酬6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9元,由被告陈永生承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陈永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明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697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永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曹明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管 楠审判员 蔡雪琴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梦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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