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金、金春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07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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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072号之四案件名称
华春金、金春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华春金;金春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0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华春金。被执行人:金春英,女,汉族,1958年07月05日生,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春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春英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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