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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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盼;赵新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宋盼,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赵新宽,男,汉族,1960年03月26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新宽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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