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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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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盼;赵新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宋盼,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赵新宽,男,汉族,1960年03月26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新宽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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