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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于家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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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9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于家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被执行人:于家岐,男,1990年1月3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莹,女,1992年10月9日生,开原市。被执行人:于艳,女,1964年3月16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刘永才,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507.18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的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保险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6.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于家岐、王莹、于艳、刘永才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9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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