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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得、蔡奀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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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9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胜得、蔡奀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902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胜得,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住贵港市平南县。被执行人:蔡奀昌,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被执行人:韦建生,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分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5000元、3000元,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娟经济损失1979元,退赔被害人莫桂杨经济损失512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蔡奀昌、韦建生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元、586.9元,已发放给陈娟583.6元、莫桂杨1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杨胜得、蔡奀昌、韦建生尚未履行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5000元、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娟经济损失1395.4元,退赔被害人莫桂杨经济损失362元。经征询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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