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洁霞、余焕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恢16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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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恢163号之五案件名称
苏洁霞、余焕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洁霞;余焕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恢1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苏洁霞,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台山市。被执行人:余焕宗,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申请人苏洁霞与被执行人余焕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台法交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款209738.9元给卢栋明、苏洁霞。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余焕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苏洁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540.08元,本院已扣划1540.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40.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08198.82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恢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焕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洁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翁颖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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