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高辉、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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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09号案件名称
罗高辉、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高辉;张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409号原告:罗高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原告罗高辉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罗高辉以与被告张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高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罗高辉负担。审判员 胡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匡文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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