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等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勤、秦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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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恢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等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勤、秦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勤;秦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红,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铁热克镇米吉克煤矿。 法定代表人:黄允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路钻石城1号孟科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允勤,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秦勇,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勤、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源发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拜城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由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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