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3066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负责人杨志群。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480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7494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规海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870号 下一篇 张佰年与张某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黑0223执保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