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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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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870号
  • 案件名称

    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法定代表人:向孝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麻子溪林木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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