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晨晨、张彦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案件名称
杜晨晨、张彦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杜晨晨;张彦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原告:张彦博,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景寓学府2-2-2504。被告:杜晨晨,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景寓学府2-2-2504。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彦博与被告杜晨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彦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彦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