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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晨晨、张彦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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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
  • 案件名称

    杜晨晨、张彦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晨晨;张彦博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52号原告:张彦博,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景寓学府2-2-2504。被告:杜晨晨,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景寓学府2-2-2504。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彦博与被告杜晨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彦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彦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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