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学林,廖佳等与肖驰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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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584号案件名称
廖学林,廖佳等与肖驰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廖学林;廖佳;廖全林;肖驰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584号 原告:廖学林,男,1993年09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佳,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全林,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驰宇,男,1972年03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学林、廖佳、廖全林与被告肖驰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廖学林、廖佳、廖全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学林、廖佳、廖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学林、廖佳、廖全林负担。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亮书 记 员 陈萍萍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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