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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与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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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416号
  • 案件名称

    尹芳与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尹芳;王明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416号   原告:尹芳,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明波,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尹芳与被告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尹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尹芳负担。                        审  判  员    程佳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世明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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