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芳与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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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416号案件名称
尹芳与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芳;王明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416号 原告:尹芳,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明波,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尹芳与被告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尹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尹芳负担。 审 判 员 程佳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世明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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