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黄海燕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4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494号案件名称
江平、黄海燕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平;黄海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494号移送机关:祁门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江平,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平、黄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2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乡市新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508号之二 下一篇 邓桑达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81民初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