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周树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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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35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周树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树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3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91119771N。负责人:李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树英,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被周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周 怡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鬲瑞悦书 记 员 刘玉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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