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龙与沈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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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10号案件名称
张一龙与沈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一龙;沈金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10号原告:张一龙,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金柱,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原告张一龙与被告沈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9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向群法官助理 金亚倩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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