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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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1830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海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1830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前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雷,男,系联社员工。被告:安海生,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7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9,608.5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于本裁定书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葱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蒲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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