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莲花、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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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605号案件名称
张莲花、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莲花;王茸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05号原告:张莲花,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王茸钥,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张莲花与被告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莲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莲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莲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莲花承担。 审判员 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麻再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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