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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莲花、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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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605号
  • 案件名称

    张莲花、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莲花;王茸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05号原告:张莲花,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王茸钥,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张莲花与被告王茸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莲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莲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莲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莲花承担。        审判员    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麻再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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