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灿、欧阳紫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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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灿、欧阳紫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灿;欧阳紫宇;欧阳国信;曾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灿。被执行人:欧阳紫宇。被执行人:欧阳国信。被执行人:曾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灿与被执行人欧阳紫宇、欧阳国信、曾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国信工资卡,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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