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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灿、欧阳紫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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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灿、欧阳紫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灿;欧阳紫宇;欧阳国信;曾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灿。被执行人:欧阳紫宇。被执行人:欧阳国信。被执行人:曾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灿与被执行人欧阳紫宇、欧阳国信、曾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国信工资卡,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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